第18條:公關
負責與社團外各單位、機關、人士接洽及溝通。
須明瞭各社團活動內容。
接洽完後須向幹部團作簡易報告。
第19條:設備管理
負責社團所有公物之管理調度。
須定期清點各公物之數量,並於社員大會上報告公物毀損情形。
社團舉辦活動後所產生之所有垃圾由設備管理負責清理。
負責社部之整潔。
可要求任一社員執行第(3)、(4)點。
第20條:文書
(1) 職務為整理及保管社課相關資料文件、會議記錄、社員名單。
(2) 所有文件建立後須備份,並交由設備管理員儲存。
第21條:美宣
(1) 負責社團活動、招生之文宣品的製作。
(2) 人手不足得要求任一社員協助。
第22條:教學
(1) 負責協助輔助學弟學習。
(2) 協助指導老師及社員間的溝通
(3) 須具備良好模範供學弟仿效
第四章 指導老師
第23條:本社設指導老師一名,負責指導本社之活動。
第24條:除指導老師外,在徵求指導老師及社團活動組的同意後可聘請其他教
官或老師進行多元化課程。
第五章 經費
第25條:社團之經費來源主要由社員繳納社費提供。
第26條:社長應開闢合法財源經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執行。
第27條:所有裝備、社團用品之採購事項,須由財務長編列預算並在社員大會
上表決通過後,方可執行。
第28條:社費收取之多寡視情況由幹部團開會訂定。
第五章 會議
第29條:幹部會議
(1) 幹部會議組成由社長、副社長及各組幹部共同組成,幹部會議由社
長視需要召開,決議方式採多數決。
第30條:社員大會
(1) 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應定期招開,由社長主持大會進行。
(2) 應在大會招開前事先訂定討論事項,可臨時動議。
(3) 各幹部須報告任內職務情況。
第六章 附則
第31條: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召開幹部會議或社員大會提出修訂,經出席人
數三分之二通過後始得修訂之。
第32條:本章程經社員大會修訂後通過即實施。
第33條: 本章程規定事項,有另定實施程序細則之必要者,以幹部會議決定之。
本章程於 民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星期三 訂定
訂定人:全體社員
此章程為嘔心瀝血之作
但仍有不完善之處
請各位社員幫忙提出修改意見
也歡迎各方建議
謝謝!
社長 大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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